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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审中直言律师水平不够引热议,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什么样?

李志刚 法往情深 2019-08-26

来源 法眼观察

编者按:今天一段来自张庭源律师微博的视频引发热议,在庭审直播中,审判长要求辩护人言简意赅表达观点,注意发言时间。辩护人表达了抗议,审判长直言律师水平不够。审判长的言论是否恰当,法官和律师肯定有不同的评价。


今天法眼观察推荐一篇来自李志刚法官的文章。“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我们经常会听到互相给的差评,但当各地律师在邹碧华法官离开时,打出了“碧华走好”的横幅时,作为法律人的我,总有一种抑制不住的眼睛湿润。


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在场人。除了庭后、背后的差评,与想象中的“酒桌”上的“勾兑”,我们有没有更理性、恰当的交流方式?也许我们可以在这样的一个公开场合,坐下来,好好谈谈。听听对方的声音,给对方一些意见和建议。下面的内容是几位法官谈律师。


法官1:


今天开庭看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里有这样一段话:本案是典型的“关系案、人情案,枉法裁判,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但诉状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我就问律师有能证明是关系案、人情案、保护主义的证据吗?律师说没有。我问这份诉状是谁起草的?律师说是他写的。我说,没有证据和事实,建议是不是就不要用这样的形容词了?用这样的词意义何在?律师说这是表达当事人的心情。我说有证据证明是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地方保护主义的,我们欢迎你们向法院的纪检部门、向检察机关举报,乃至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没有,是不是要慎重选用这样的词语?


之前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少,当事人一方并不见得有理,但输了案子,就把人情案、关系案、司法腐败的帽子送给了原审法官。作为当事人而言,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作为律师,在无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多一些思考?这样的词能让作为读者的法官感到正义凛然,并且坚定地站到你这边吗?如果律师代理的官司输了,委托人将之归咎于律师,并用“高价低能的黑律师”来评价你,你有作何感想呢?


在不少情形下,其实律师可以给当事人一些专业的、理性的建议,而不是轻易地将毫无事实依据的、赫然写着抹黑法院的词语,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给法院。


法官2:


办的案子多了,见的律师多了以后,对律师水平的差异也会有很多感触。好律师写的文书言简意赅,条理清晰;水平不是特别高的律师,写的文书洋洋洒洒好多页,逻辑混乱,在写判决的时候,要花大量的经历来重新梳理,从一堆乱麻中找出他想表达的几层意思。那个费劲……


什么是一份好的诉状、好的代理词?每个观点用一句话表述清楚,用两到三句话简要陈述理由。都是干货,精到、层次清晰。我们写判决时提炼概括当事人一方意见的时候就不用那么耽误工夫了,这不仅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可以完整、清晰地了解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见,而不至于在自己概括时遗漏要点,也免去了事后对法官“选择性地裁剪”的评价。


法官3:


经常开庭,对律师的庭审表现也会有很多感触。好的律师说话语气平和,理性而自信。在考虑到书记员记录速度的同时,能用最精炼的语言,一句一句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书记员记得清楚,法官听得也清楚。可是,也有不少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辞,情绪激动,甚至还会和对方的律师及当事人吵起来。当事人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人,包括律师和法官,应当都能做情绪的主人。我一直觉得,法律人在法庭上吵起来,甚至用一些贬义词攻击对方,都是很失身份、很失职业尊严的行为。


我也很反感,在法庭上用祈使句来对待律师。法官作为庭审的组织者和控制者,有当然的优势地位。所以,除了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需要行使诉讼法上的训诫的权力的话,完全没有必要用祈使句的语气对待律师。相反,在天然的优势地位之下,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给予充分的尊重,更能赢得律师发自内心地对法官和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官在庭审中对律师的人格给予充分的尊重,是非常必要的。而坐在审判台上颐指气使,则常常是内心不自信的表现,需要通过这种语气来证明自己的优越感。


在法庭上,对律师而言,显然不是说得越多越好,因为说的多,反而容易让人迷失。而简洁,用一句话概括观点,用一两句话概括理由,更能让人抓住重点,了解你所表达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每次庭审结束后,我们之间也会相互聊双方律师的表现。对有些絮絮叨叨抓不住重点,对一些明知无理、对并无争议价值的问题执着坚持、随意变更诉状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律师朋友,我们也只能呵呵了。对不少专业、理性、在平和中显示出自信的律师,不仅欣赏,也会钦佩。因为,他们不仅是优秀的法律人中的一员,也是与我们共同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合作者。我们之间可以通过庭审以及诉讼文书的精准对话,对纠纷的处理、法律的适用达成理性的共识,而不用在文字概括、情绪控制和无法律意义的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浪费太多的时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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